男子当交警面猛灌半瓶白酒:你怎么证明我酒驾?
2018-04-24 09:29:48 冰冰
摘要: 连网上的段子都当真,张某获刑也怨不得什么了!昨天,延庆检察院通报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酒驾案件。 张某和朋友聚会,酒足饭饱后,独自驾车离
  连网上的段子都当真,张某获刑也怨不得什么了!昨天,延庆检察院通报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酒驾案件。

  张某和朋友聚会,酒足饭饱后,独自驾车离去,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警设卡检查酒驾。张某一开始坚称自己没喝酒,拒不接受酒精测试,但最后“被逼无奈”,竟使出了网上段子教的歪招——掏出车里的半瓶白酒,“咕咚咕咚”,一口气喝了个底朝天,整个动作可谓是一气呵成。喝完酒后,张某对交警说:“你们怎么证明我酒驾了?我现在才喝的酒。” 结果,张某被带回交警大队调查。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2个月,并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检察官介绍,在询问时,特意问过张某,为何当着交警面喝酒。张某回答说,看网上有段子说:酒驾被查赶紧喝酒,这样,交警就搞不清被查的时候血液酒精含量到底有多少,也没有证据是酒驾,然后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可以脱罪了。

  其实,对于段子里的歪招,法律早有准备。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投稿:lukejiwang@163.com
点击展开全文
Copyright © 2002-2024 99女性网